(桂科规字〔2026〕1号)
时间:2026-02-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设区市、县科技局、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
为提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为推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确保科技创新重点任务有效落实,设立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创新资金根据自治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重点以及自治区财力状况安排预算。
第三条 创新资金由自治区科技厅及相关资金主管和使用部门、自治区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自治区科技厅等资金主管和使用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做好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为引领,加强对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优先保障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
(二)坚持聚焦重大、协同创新。围绕我区工业振兴、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社会民生和生态建设等领域重大科技问题,优化投入方式,引导全社会共同投入、协同推进,全面增强科技创新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
(三)坚持目标导向、注重绩效。瞄准科技发展前沿,重点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目标和可考核的关键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创新规律、以人为本。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和特点,赋予科技创新工作者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创新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一)支持围绕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产业方向开展重大科技攻关、重大应用科学研究、重大新产品研发等,服务我区产业发展升级。
(二)支持引育、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高水平院校在我区设立的研究院等。
(三)支持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原创成果就地转化、引进重大成果落地转化。
(四)支持围绕事关我区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生命健康、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实际需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应用场景。
(五)支持创新科技体制,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创新功能区。
(六)支持科技人才引进及队伍建设,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改革发展。
(七)支持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和实施各类创新活动,按有关奖补政策给予后补助激励支持,或采购第三方服务服务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八)支持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融资担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多渠道争取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投入创新,构建多元化的创新项目支持方式。
(九)用于配套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级重点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
(十)支持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以及整合区内外优质服务资源引导相关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
(十一)其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由创新资金支持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创新资金保障的重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创新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具体由自治区科技厅等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根据政策目标、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分配方式。对于按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等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在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中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及支出方式。
第七条 创新资金按如下程序分配:
(一)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年度发展需要、具体工作任务,牵头提出创新资金初步预算切块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创新资金切块方案,将资金切块列入预算。
(三)自治区科技厅等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按照切块额度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细化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或下达。属于大额资金的,按照大额资金管理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创新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创新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创新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科技厅等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规范预算执行,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科技厅等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发现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不一致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创新资金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等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等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申报、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桂财教〔202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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