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3 点击次数:
(桂科规字〔2026〕3号)
时间:2026-03-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机制,加强核心技术攻关、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更好服务保障广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改革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类,其中成果转化类包括“企业找成果”和“成果找市场”两种类型,通过需求征集、成果评价等方式编制项目榜单并对外发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揭榜任务,组织科研力量揭榜攻关,推动成果转化。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可结合“赛马制”“链主制”等组织方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与项目承担单位自有经费支持的“揭榜挂帅”项目管理。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战略任务,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以任务实施成效为衡量标准,由创新主体或创新联合体揭榜实施,需求目标清晰、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需求方和揭榜方。
第五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技术需求方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科技厅发榜后,由区内外具备条件的团队揭榜攻关。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需求方是区内提出技术需求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创新资源集成能力、研发组织能力和供应链管理能力,或对重点产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需求,两个条件须满足其一。
(二)能够保障项目实施的经费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第七条 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是区内外研发能力强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创新联合体,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主体(与需求方不存在单方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等关系,不存在股权关系和关联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技术需求相关的研发基础,积极响应技术需求方,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二)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揭榜方项目负责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协助技术需求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第八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是由科技成果拥有或需求单位提出转化需求,经科技厅发榜后,在区内进行揭榜转化。
第九条 成果转化类需求方是区内外提出成果需求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找成果”项目需求方为区内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资源集成能力、研发组织能力和供应链管理能力,有明确的成果应用场景和技术需求,能够保障项目实施的经费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二)“成果找市场”项目需求方为区内外单位,应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成果已处于中试阶段(或样机试制成功并通过鉴定),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具备产业化和转化应用条件,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科技成果转化。
(四)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条 成果转化类揭榜方是区内外成果转化能力强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主体(与需求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包含单方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等关系,不存在股权关系和关联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找成果”项目揭榜方为区内外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较强的成果研发和转化能力、稳定的研发团队,持有能够有效解决技术需求的科研成果。
(二)“成果找市场”项目揭榜方为区内单位,应能提供良好的成果转化基础条件和稳定的经费支持,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人员保障。
(三)积极响应成果需求方,提出推动成果转化产业化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支持,鼓励产学研合作、联合揭榜。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所涉及的需求方、揭榜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应未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未因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被禁止承担或参与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或曾被禁止但禁止期已满),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按照榜单需求征集、榜单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推荐、立项下达、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等流程进行管理。
(一)榜单需求征集。科技厅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需求。内容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技术指标、成果应用形式与转化条件、时限要求、项目总投资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
(二)榜单需求论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榜单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以及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编制形成榜单向社会张榜公告。榜单形成过程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等环节。
1. 形式审查。对需求方的资质条件、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包括科研能力、财务状况、市场推广、社会诚信情况。
2. 同行评议。行业专家根据项目类型开展审查论证。技术攻关类项目重点对需求方的各类资质条件、发榜技术需求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审查论证;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对拟转化已有科技成果的成熟度、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后可能产生的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转化支撑服务等进行审查论证。
3. 现场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项目需求方的相关情况。
(三)发布榜单。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有关需求,榜单以“揭榜挂帅”项目指南形式,可根据实际依法采取公开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通过科技厅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可以结合技术需求实际及自身情况,采取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五)评审推荐。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拟推荐名单。论证专家组构成参照广西科技重大专项标准执行。
“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每条榜单任务立项1项。对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密切、需协同攻关的科研任务,可采用“链主制”方式。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链主企业配套经费不低于财政支持经费的3倍,链主企业负责出题、选帅、评价和应用推广。对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间紧迫的攻关任务,可根据揭榜、评审的实际情况,采取“赛马制”形式,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在实施过程中,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考核结果给予后续经费支持。以“赛马制”形式立项的榜单任务可立项超过1项。
(六)立项下达。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立项名单,组织需求方、揭榜方对接,充分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双方拟定揭榜协议。需求方与揭榜方将揭榜协议报送科技厅审查备案通过后,科技厅按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流程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立项下达。
(七)合同签订。成功揭榜的项目,由需求方、揭榜方正式签订揭榜协议(合同),并与科技厅签订任务书,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自立项下达日起,逾期2个月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的,应予撤销立项。若需求方与揭榜方经组织对接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揭榜协议,科技厅可依据评审结果顺位递补或重新组织揭榜。
(八)项目监管。项目过程管理(任务书内容调整、变更等)、经费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管理按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对“揭榜挂帅”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支持,配套经费由需求方、揭榜方按揭榜协议落实。财政经费支持对象应为区内单位,其中技术攻关类项目、“企业找成果”项目的支持对象为需求方,“成果找市场”项目支持对象为揭榜方。财政经费支持方式采用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前资助和后补助均计入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其中后补助部分由支持对象先行垫资,其预算来源、支出和分配等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技术攻关类项目,实施期限1年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分二期拨付,签订任务书后拨付拟支持经费的80%,其余20%(后补助)在项目验收通过且无前资助结余经费(即前资助经费和后补助垫资经费总支出超过前资助下达经费)后拨付;实施期限大于1年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分三期拨付,签订任务书后拨付4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40%,其余20%(后补助)在项目验收通过且无前资助结余经费(即前资助经费和后补助垫资经费总支出超过前资助下达经费)后拨付。后补助部分最终拨付金额,以前资助经费和后补助垫资经费总支出超过前资助下达经费部分金额为准。需求方支付揭榜方的经费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自治区对“揭榜挂帅”技术攻关类项目给予经费支持比例如下: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40%,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5%,1000万元(含)以上至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15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5%,2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 “揭榜挂帅”成果转化类项目,签订任务书后即拨付拟支持经费的50%,其余50%(后补助)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并实际投入使用后,由成果转化应用方提供经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应用证明,在项目验收通过且无前资助结余经费(即前资助经费和后补助垫资经费总支出超过前资助下达经费)后拨付。后补助部分最终拨付金额,以前资助经费和后补助垫资经费总支出超过前资助下达经费部分金额为准。需求方、揭榜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经费,财政经费拨付进度与双方技术交易进度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对“揭榜挂帅”成果转化类项目给予经费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50%,项目总投资以揭榜方与需求方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为基础计算,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工作应以“揭榜挂帅”项目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揭榜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揭榜挂帅”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十九条 需求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和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鼓励需求方与揭榜方约定成果优先在广西转化或共享,服务地方产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延期或终止的,揭榜方须与需求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所涉及的需求方和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严禁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若有此行为,自治区科技厅强制终止项目,并收回全部已拨付经费。对出现科研失信行为和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视情况依法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原政策下已完成立项程序的科技“揭榜挂帅”项目,按原办法执行直至完成项目管理全流程,原办法中无明确规定的按此办法执行。除本办法有特殊规定外,“揭榜挂帅”项目均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项目揭榜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2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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